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112號
TPDV,102,司促,32112,2013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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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晏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藕根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之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均
  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提示,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
  人請求自發票日( 按聲請狀誤載為到期日) 起至提示日前之
  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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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藕根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