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邵志傑 住新北市新店區大豐路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2030號)
緣相對人邵志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2 月23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19974 元消費款、新臺幣381 元循環利息,
(自95年01月23日起至95年02月23日止) ,總計新臺幣2035
5 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
,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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