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029號
TPDV,102,司促,32029,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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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宇辰 
      郭賢文
      張素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2029號)
緣債務人郭宇辰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郭賢文張素禎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
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07
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2 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
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
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5,481元(利息、
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
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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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