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怡萍 住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零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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