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昭仁 住臺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
蘇寶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伍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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