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