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928號
TPDV,102,司促,31928,201312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姿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玉里  住臺北市萬華區柳州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