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姿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玉里 住臺北市萬華區柳州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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