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915號
TPDV,102,司促,31915,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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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慶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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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