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慶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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