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911號
TPDV,102,司促,31911,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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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美玲  住臺北市中山區天祥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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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