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美玲 住臺北市中山區天祥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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