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851號
TPDV,102,司促,31851,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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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俊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展企業有限公司陳彥銘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陳彥銘個人請求票款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
  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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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典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