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俊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展企業有限公司、陳彥銘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陳彥銘個人請求票款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
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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