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599號
TPDV,102,司促,31599,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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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璧如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3159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璧如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21917│     │9月18日起  │      │點九五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璧如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51533│     │9月18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1599號)
  一、緣債務人楊璧如於民國100 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9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1.95%固定計付。期
    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二、債務人楊璧如再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1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3.99%固定計付。期
    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三、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合計新臺幣273,450 元整,及自
    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利息。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
    誠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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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