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璧如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3159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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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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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璧如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21917│ │9月18日起 │ │點九五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璧如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51533│ │9月18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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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1599號)
一、緣債務人楊璧如於民國100 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9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1.95%固定計付。期
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二、債務人楊璧如再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1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3.99%固定計付。期
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三、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合計新臺幣273,450 元整,及自
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利息。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
誠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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