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雅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己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
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
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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