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370號
TPDV,102,司促,31370,201312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伯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