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伯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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