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協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柒思琦即醬味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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