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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327號
TPDV,102,司促,31327,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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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 清  住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19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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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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