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32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莊 清 住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19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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