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136號
TPDV,102,司促,31136,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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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柏銘(原名曾煜翔、曾文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叁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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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