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121號
TPDV,102,司促,31121,2013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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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培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憲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捌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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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