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120號
TPDV,102,司促,31120,201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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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毓謙
      黎朝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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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