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120號
TPDV,102,司促,31120,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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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毓謙黎朝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債務人為一人或二人? 如係二人,請分別陳報其正確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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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