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毓謙、黎朝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二、債務人為一人或二人? 如係二人,請分別陳報其正確住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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