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099號
TPDV,102,司促,31099,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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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雅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世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據
  離婚協議書而為請求,經查,該協議書未為利率之約定,依
  上開說明,自應適用法定利率。本件聲請逾法定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利息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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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