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945號
TPDV,102,司促,30945,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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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清再  住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趙藤雄」或「屠仲生」?)。
三、請提出向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證明
  文件影本(如保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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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