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4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潘清再 住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趙藤雄」或「屠仲生」?)。三、請提出向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證明 文件影本(如保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