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895號
TPDV,102,司促,30895,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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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啓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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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