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833號
TPDV,102,司促,30833,201312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林雪珠 住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
  付新臺幣一百元整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0833號)
(一) 相對人陳林雪珠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8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
   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
   核准貸款額度5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
   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7年10月8 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29,090
   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