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駿逸(原名賴敬哲)
賴衍嘉 住臺中市東區進化路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0823號)
(一)緣債務人賴駿逸即賴敬哲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
務人賴衍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 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1,08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 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6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賴駿逸即賴敬哲自民國102 年7 月13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1,085元及如請求標的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債務人賴衍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