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823號
TPDV,102,司促,30823,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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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駿逸(原名賴敬哲)
      賴衍嘉  住臺中市東區進化路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0823號)
  (一)緣債務人賴駿逸賴敬哲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
     務人賴衍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 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1,08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 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6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賴駿逸賴敬哲自民國102 年7 月13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1,085元及如請求標的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債務人賴衍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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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