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重興 住臺北市莊敬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於韓 住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翊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中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柒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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