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687號
TPDV,102,司促,30687,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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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涂育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耀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莞茵( 原名林怡君)發給支付命令,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 與範圍含本金、利息等共計新臺幣47,691元,詎聲請人未陳 明其讓與本金、利息期間、利率、利息各若干元,逕以該受 讓總額列為本件請求本金,未能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書狀 程式顯有欠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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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