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630號
TPDV,102,司促,30630,201312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仲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培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優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