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301號
TPDV,102,司促,30301,201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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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冠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華  住桃園縣桃園市經國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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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