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871號
TPDV,102,司促,29871,2013121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勝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