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781號
TPDV,102,司促,29781,2013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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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兆南 
代 理 人 李立仁  住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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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