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919號
TPDV,102,司促,28919,2013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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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919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志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
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18日102年度司促字第28919號司法事務官
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 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異議人異議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第5337號執 行名義不包括本件債務人在內,異議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並無 重複聲請,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本院前以異議人就系爭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並重複對債務 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而駁回聲請,經查:異議人未曾對債務人 取得執行名義,有上開執行名義債權憑證在卷足憑,核異議 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 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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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