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志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零肆萬肆仟壹佰
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
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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