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進源 住臺北市中山北路7段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峻暉
一、債務人童峻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品味人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備查資料或有其他清算
人之情事,經本院於102 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 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天母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卷可稽,該
裁定於同年12月2 日對其發生效力,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
聲請人對品味人生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童峻暉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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