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 告 MIDDLESEX INDUSTRIES KK
法定代理人 杉浦達夫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
馮基源律師
被 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訴訟代理人 陳璧君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陳志怡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一○三年一月十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
㈠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已付價金之遲延利息」即美金陸仟捌佰零貳點捌貳元部分,主張此部分「利率」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依據及理由為何。㈡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固期間之勞務及檢測維護等費用」即美金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壹點陸玖元,其中就檢測維護費用即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肆拾伍點伍元(折合美金為柒仟叁佰捌拾玖點陸玖元)部分,原告係以何種幣別為費用支出?新臺幣或美金?如有部分款項係以新臺幣支付,則原告請求被告按美金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是否改按新臺幣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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