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857號
TPDV,101,訴,4857,201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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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孟山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智玲
      林王香雲
      林美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亮妙
訴訟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857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 萬5,705 元(即:判決命上
訴人應移轉所有權之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應有部分:
4 分之1 》土地之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9,000 元×44
.98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 分之1 =122 萬5,70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9,7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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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