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768號
TPDV,101,訴,3768,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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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原   告 古宸榮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復均律師
      謝雨靜律師
被   告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易而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儒
被   告 譚術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陳 文(原名陳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關於系爭房地是否確有都市更新計畫進行中(或申請審查中)一節,除被告譚術高已提出之被證五以外,有無其他證據可資佐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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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而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