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725號
TPDV,101,訴,3725,2013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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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25號
原   告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被   告 宏泰松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文治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蔡佑明律師
複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未附上台北市土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附件七及附件6-11照片編號52,應予附上為補充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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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