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39號
TPDV,101,訴,1539,201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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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貞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斌漢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539號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
佰陸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捌
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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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貞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