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顏邦峻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宏松 住臺北市中山區合江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被上訴人應於文到五日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並將繕 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張志全
附件:
被上訴人於原審訴請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 133,572元,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表示請求金額與一審相同, 惟又陳述上訴人短少給付退休金為200,358元(計算式:【 53,4292─26,715】615=200,358),則被上訴人請 求金額究為若干,應予確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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