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學者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惠 住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07,4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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