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送達代收人 趙本清
被 告 宏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炎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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