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庚○○
被 告 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辛○○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叁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各計息本金按該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緣被告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借款契約及開發信用狀約定書(開發國外信用狀專 用),借款額度以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為限供被告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購料開發國內外即遠期信用狀及週轉額度之用,本借款在額度一千二百萬元內 得循環使用,連帶保證人均自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㈡依綜合授信借款契約購料借款部分第四條之約定,被告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 請原告開發信用狀動用額度時,除由被告依規應自原告墊付之日起或國外銀行押 匯日起一百二十天內清償,並依第四條之規定原告得於清償期限後將墊付款項轉 換為新台幣,並自轉換日起計付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㈢依上開約定第一、二、三條之約定,被告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再額度一千二 百萬元內循環動用,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點二,每月二十五日繳息一次,並依第 四條之規定如逾期繳息一次則全部視為到期。
㈣又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約定,本借據項下各筆之利息,外幣部分自 所開發信用狀國外銀行押匯日起,按當日牌告外幣放款利率計算之,新台幣部分 則按撥貸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及加八碼計算之為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並依第五條 約定,被告倘遲延攤還本金或利息,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㈤詎料被告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據有效期限內,向原告聲請開發國外遠期信用 狀,並於國外銀行押匯時,由原告銀行墊付款項,已屆還款期限,計有三筆墊款
尚未清償,計七百八十七萬四千七百九十六元,詳如外幣授信逾期明細表,另額 度放款部份以貸三百八十五萬九千二百元並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未依約繳 息,爰依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附表一份、綜合授信借款契約及開發信用狀約定書各一份、外幣授信 逾期明細表影本各三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一份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之住居所雖均非在本院轄區,惟依兩造簽訂之綜合授信借款契約第八條 第一項之約定,雙方定有由本院管轄之合意,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本院具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附表一份、綜合授信借款契約及開發信用狀約 定書各一份、外幣授信逾期明細表影本各三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一份為證, 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 一項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準此,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明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率 │利息之起息日│違約金起訖日期 │
│ │合計一千一│ │期 ├───────┬──────┤
│ │百七十三萬│ │ │六個月以內按原│超過六個月以│
│編號 │三千九百九│ │ │利率百分之十計│上按原利率百│
│ │十六元 │ │ │付違約金 │分之二十計付│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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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轉入新台幣│年息百分│八十九年十二│八十九年十二月│九十年六月十│
│外幣,│為三百六十│之十點二│月十二日起 │十二日起至九十│二日起至清償│
│八十九│九萬三千六│ │ │年六月十一日止│日止 │
│年十二│百二十二元│ │ │ │ │
│月十一│ │ │ │ │ │
│日轉入│ │ │ │ │ │
├───┼─────┼────┼──────┼───────┼──────┤
│二、 │轉入新台幣│年息 │九十年二月十│九十年二月十三│九十年八月十│
│外幣,│為二百三十│百分之十│三日起 │日起至九十年八│三日起至清償│
│九十年│四萬九千四│點二 │ │月十二日止 │日止 │
│二月十│百二十四元│ │ │ │ │
│二日轉│ │ │ │ │ │
│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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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轉入新台幣│年息 │八十九年二月│八十九年二月二│八十九年八月│
│外幣,│為一百八十│百分之十│月二十日起 │十日起至八十九│二十日起至清│
│八十九│三萬一千七│點二 │ │年八月十九日止│償日止 │
│年二月│百五十元 │ │ │ │ │
│十九日│ │ │ │ │ │
│轉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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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三百八十五│年息 │八十九年八月│八十九年八月二│九十年二月二│
│台幣授│萬九千二百│百分之十│二十六日起 │十六日起至九十│十六日起至清│
│信部分│元 │點二 │ │年二月二十五日│償日止 │
│ │ │ │ │止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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