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更一字,100年度,5號
TPDV,100,破更一,5,201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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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更一字第5號
聲 明 人
即 債權人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
代 理 人 黃瑞明律師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相 對 人
即 破產人 張秀政  住臺北市八德路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聲明人就張秀政破產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 制執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 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破產程序第14標即破產人張秀 政所有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之抵押權人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揚 公司)聲請將系爭土地拍賣底價調整為新台幣(下同)2億 8000萬元,並稱將承受系爭土地云云。惟美揚公司並未提出 調整拍賣底價之依據,過高之底價可能造成無人應買之情況 ,非但不利於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更有損破產債權人權益 ;另美揚公司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 耕地,則美揚公司聲稱將於一定時間後承受系爭土地而請求 本院停止拍賣,即於法未合;又美揚公司陳報債權,其利息 及違約金係計算至民國102年10月3日,已包括破產人張秀政 於破產宣告後之利息及違約金,依破產法第103條第1、第3 款規定,不得列為破產債權。從而,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 本院依鑑價報告,核定本件破產程序第14標即破產人張秀政 所有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拍賣底價 及續行其拍賣程序,並將美揚公司不得列為破產債權之金額 剔除等語。
三、經查,系爭土地鑑價後,本院原核定拍賣底價為4800萬元, 惟系爭土地上前經破產人張秀政設定抵押予美揚公司,美揚 公司陳報其未受清償本金1億5336萬元,則系爭土地拍賣價



金,已不足清償抵押權人美揚公司之優先債權,其餘普通債 權人並無餘額可受償,且美揚公司行使抵押權後未能受清償 之債權,尚得再與其他普通債權人同受分配,先予敘明。則 美揚公司為使抵押債權能完足受償,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聲 請狀詳述系爭土地使用狀況,根據系爭土地鄰地使用情形及 抵押權額度,聲請將系爭土地拍賣底價調高為2億8000萬元 ,並非無據。次查,美揚公司經本院訊問,稱其將於民國 103年1月以底價2億8000萬元聲明承受系爭土地,如此美揚 公司抵押債權可完全受償,相較於原先鑑定之拍賣底價4800 萬元,實明顯有利於其他普通債權人同受分配且對普通債權 人並無任何損害之虞,縱使美揚公司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 條規定,不得承受系爭土地之虞,惟美揚公司可將抵押債權 讓與非法人之個人,由該個人繼受美揚公司對破產人之權利 義務,聲明承受系爭土地;再查,本院僅係暫時停止系爭土 地拍賣程序,假若美揚公司未依承諾於民國103年1月以底價 以底價2億8000萬元聲明承受系爭土地,本院自當依法續行 拍賣程序,則本院根據抵押權人美揚公司將限期以高價承受 系爭土地之聲明,考量對全體債權人有利無害等情,准許暫 時停止系爭土地拍賣程序,於法並無不當。末查,聲明人稱 美揚公司陳報債權總額有違破產法第103條第1、第3款規定 云云,惟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 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 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10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破產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破產宣告後之利息,不得為破 產債權,並不包括同法第108條規定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 之財產有抵押權之別除權在內。則該抵押權依民法第861條 本文規定,除原債權外,尚包括利息及遲延利息在內。被上 訴人計算上開利息,其利率未超過法律限制部分,自得主張 之,此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361號判例意旨可茲參照。美 揚公司係抵押權人,其抵押權之擔保範圍,除原債權外,尚 包括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故在破產宣告後陸續發生而在最高 限額範圍內之部分,依法仍得為請求,無需剔除,異議人此 節異議並無理由,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院依系爭土地抵押權人美揚公司聲請,暫停系 爭土地拍賣程序,於法並無不當且無侵害聲明人利益情事, 本件聲明人聲明異議與強制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要件不符, 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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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