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陳主望
被 告 張心望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洪國誌律師
羅明通律師
被 告 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莊旭弘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被 告 甘達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23082、23083、24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主望、張心望、莊旭弘、甘達福、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主望、張心望分別係臺北市○○ 區○○○路○段000號26樓被告「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威望公司)之負責人及總經理,被告莊旭弘係臺北 市○○區○○○路○段000○0號6樓被告「維思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維思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陳主望、張心 望、莊旭弘、甘達福4人明知如起訴書附表1至3所示之數位 式影音DVD光碟內含之視聽著作,業經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 限公司、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環球派拉蒙影業、博偉家 庭娛樂公司、海鵬影業有限公司、海樂影業有限公司、 Seven Arts International、IPAInternational Producion Associates等授權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 影視公司)專屬享有在臺灣地區重製、散布、出租等權利, 非經告訴人同意不得擅自出租;亦明知告訴人所發行之出租 專用版本DVD光碟,係由告訴人保留DVD光碟所有權,僅由簽 約之下游廠商占有,並授權下游廠商於特定地點出租,告訴 人從未將起訴書附表1至3所示之出租專用版本DVD光碟之所 有權轉讓他人。詎被告莊旭弘、甘達福竟自民國95年12月間 起至96年10月24日止,推由被告甘達福至光華商場及不詳店 家處,收購光華商場不詳店家以實施侵占、詐欺等不詳財產
犯罪,而自得利影視處取得如起訴書附表1至3所示之贓物, 再由被告甘達福向不知情之悅敏企業社負責人楊雅惠(另行 不起訴之處分)取得悅敏企業社統一發票,交付被告莊旭弘 佯充悅敏企業社出售予被告莊旭弘,由被告莊旭弘將前揭 DVD光碟藏放在臺北縣五股鄉(現改制為新北市○○區○○ ○路00○0號5樓倉庫。被告莊旭弘即自95年12月間起,以被 告維思公司名義向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1樓「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達公司)承租電腦主機代管 業務,架設「iVideo影音娛樂館」網站(www.ivideo.com. tw),以等值之價格販售虛擬之「維思幣」,俟消費者於網 站上登錄為會員後,以ATM匯款之方式購買「維思幣」,即 可上網點選欲承租之影片。被告維思公司於接獲消費者訂單 後,即將消費者承租之影片,以被告維思公司特製之包裝袋 加以包裝,並註記被告維思公司位於臺北縣五股鄉之倉儲地 址,透過便利商店之通路送至消費者指定之便利商店門市, 再通知消費者前往取片觀賞,嗣消費者觀賞完畢後,再擲回 取貨之便利商店送回被告維思公司臺北縣五股鄉倉儲地點, 如逾期歸還,則於便利商店繳付滯納金。以此方式未經得利 影視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每片24至50元維思幣之價格,出租 如起訴書附表1至3所示由告訴人擁有專屬授權並有所有權之 DVD光碟。至96年6月間,被告陳主望查知莊旭弘經營前揭業 務,明知告訴人未轉讓如起訴書附表1至3所示DVD光碟之所 有權,仍甚感興趣,即與被告張心望、莊旭弘、甘達福共同 謀議,推由被告張心望以被告威望公司名義與被告莊旭弘洽 談合作事宜,雙方於同年月15日、同年7 月25日、同年9月4 日,分別由被告張心望以被告威望公司名義,與被告莊旭弘 以被告維思公司簽訂頻道服務合作協議書及增補合約書,協 議由被告威望公司向美國地區網路服務業者承租電腦主機代 管業務,架設「catchplay娛樂平台」網站(www.catch play.com. tw,另如鍵入www. nt39.com.tw ,亦轉址至 www.catchplay.com.tw),以每片新臺幣(下同)39元、任 租3片99元或月付399元包月暢租等價格,出租如起訴書附表 1至3所示由得利影視擁有所有權之DVD光碟。被告莊旭弘及 甘達福則持續收購起訴書附表1至3所示之贓物,並自被告威 望公司「catchplay娛樂平台」網站取得消費者承租資料後 ,以相同方式透過便利商店進行商品寄送、回收及費用收取 等分工,而迅速擴張營業規模。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於96年10月24日查獲如起訴書附表2所示之得利影視 出租專用版數位式影音光碟241片、起訴書附表3所示之得利 影視出租專用版數位式影音光碟外包裝84個、伺服器主機3
臺、統一發票明細69張、便利商店出租商品配送報表235紙 、頻道服務合作協議書及增補合約書各2份、主機管理約定 條款約定書1份、電腦螢幕、電腦主機、鍵盤、滑鼠各1個等 物。因認被告陳主望、張心望、莊旭弘、甘達福所為,均係 觸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著作權法第92條擅以出租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威望公司、維思公司 則均係因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第92條之罪嫌,依 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對該法人亦科罰金之刑之罪嫌。二、有關告訴人得利公司告訴是否合法部分:
(一)按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100條本文定 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告訴,凡犯罪之被害人,或 法律規定其他有告訴權之人,以被害之事實,報告偵查機關 ,請求追訴之行為,均屬之,告訴人得自行或委託他人以書 狀或言詞代為告訴。又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 ,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 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 利,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亦有明文。準此,專屬授權之被 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以自己 名義提起刑事告訴。
(二)次按(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 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 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第3項)非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 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第3項 定有明文。又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 其權利內容不同,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係著作財產權之擁有 者因之而移轉,原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移屬於受讓人 ;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則係著作財產權仍屬於原著作 財產權人所有,被授權人僅取得利用之權限,而非變成著作 財產權人(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64號、86年度臺非字第 208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著作權法第四節第一款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著作權專有各種 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 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著作權、 散布權及出租權,其中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散布權:「著作 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 作之權利。」第29條第1項規定出租權:「著作人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準此,於我國著作權 法下,著作財產權中「散布權」及「出租權」分屬二不同之 法律概念。而著作人得將其所享有之各著作財產權單一或部
分或全部授權予他人。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 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 ,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 得再就同一內容更授權第三人(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64 號刑事判決參照)。
(四)美國著作權法第106條規定著作權人對著作所享有之專有權 ,其中第3款規定著作權人得以銷售、其他移轉所有權方式 、出租(rental)、租賃、出借等方式,對大眾散布(dis tribute)著作重製物,是以美國著作權法下之散布權包含 出租權之概念,與我國著作權法有所不同,不可不辨。於解 釋美國著作權授權契約時,即應留意此法律概念之差異性。(五)檢察官係以被告未經告訴人之授權,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 其就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涉 有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而提起本件公訴,依同法第100 條 規定,此罪須告訴乃論。而本院經審理,被告陳主望、張心 望、莊旭弘及渠之辯護人均就告訴人提出告訴是否合法爭執 ,本件即須審究告訴人所提之本件告訴是否合法?其告訴合 法之前提乃告訴人於上開被告被訴犯罪時,就如起訴書附表 所示之視聽著作享有出租專屬授權之著作財產權。(六)告訴人故主張:依96年2月、96年3月出租使用影片片單,及 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本件得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 推定告訴人為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的著作權人云云 。惟按推定,係指法律就特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一定之 狀態作為判斷,當有反證時,即得予以推翻之。縱使出租使 用影片片單及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業已表示告訴人為 該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亦僅屬推定之性質,今被告陳主望 、張心望、莊旭弘及渠等之辯護人質疑其著作財產權及告訴 權,即有必要詳究告訴人所提之相關著作權證明。(七)告訴人所提出之著作權證明,包含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 ,此僅能證明錄影節目業經審查合格,尚非著作權授權之直 接證明,而可憑之逕認著作權人,仍須審酌其他事證。又部 分著作權證明文件,告訴人僅提出節本,或就部分條款予以 隱匿,則本院僅就各該節本所示契約內容予以審究。(八)被告等及渠之辯護人均不爭執美國二十世紀福斯、派拉蒙、 夢工廠、博偉等公司為各該影片之著作權人(見本院卷五第 123頁背面),且有告訴人提出相關契約及錄影節目審查合 格書可佐,堪認此部分為真實,何先敘明。
(九)告訴人主張中藝公司、博偉家庭娛樂公司、福斯公司、派拉 蒙公司、SEVEN ART INTERNATIONAL公司、海鵬影業公司、 IPA公司就附表所示視聽著作專屬授權予告訴人,告訴人就
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影片究否有告訴權,分敘如下:1.告訴人經由中藝公司取得附表編號1所示影片就出租權之專屬 授權部分:
(1)春心蕩漾此部分視聽著作由FOCUS FEATURES INTERNATIONAL LLP.公司與CMC Content Corporation(即中環公司,下稱 CMC公司)於93年3月16日簽訂授權契約,契約第1條專屬授權 CMC公司享有出租權等權利「......exclusive distribution right......Home Video」,授權期間為12年;嗣CMC公司於 95年2月17日出具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4年10月21日起至106 年10月20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藝公司);中藝公司於94年1月28日與告訴人簽訂授 權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權予告訴人,授權 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年,復於97年5月15 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圍為家用影音光碟( 即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發行權及重製、經銷、 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限則為授權明細起始 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95年3月15日,並與錄 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司資料相符,此有告訴 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見告證43-2,本院卷四 第288-29 0頁)、CMC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見本院卷四第291 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1,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 170-173)、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 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見告證43-1,本院卷四第 287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係為95、96年間,堪認告 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權專屬授權期間,告訴合法。(2)心塵情緣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Capitol Films Limited 於94年3月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司,簽約第10條專屬授權 CMC享有出租權等權利,約定CMC為distributor,契約第1條 並約定「......exclusive right......Home Video Rights 」,授權期間為8年;嗣CMC公司於94年11月15日出具版權讓 渡證明書,自94年11月25日起至102年11月14日止,將所有權 利讓與中藝公司;中藝公司於94年1月28日與告訴人簽訂授權 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權予告訴人,授權期 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年,復於97年5月15 日 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圍為家用影音光碟(即 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發行權及重製、經銷、出 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限則為授權明細起始日 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95年9月13日,此有告訴 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見告證44-1,本院卷四 第292-294頁)、CMC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見本院卷四第295
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1,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 170-173)及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 17-18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係為95、96年間,堪認告 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權專屬授權期間,告訴合法。(3)足球尤物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美國Lakeshore Enterta inment Group LLC.於94年11月7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司 ,契約第F項約定「Exclusive Licensed Rights:.....exc lusive right......Video Rights:*Rental1」,授權期間12 年;嗣CMC公司於95年3月17日出具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5 年3月17日起至107年3月16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公司; 中藝公司於95年1月15日與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 DV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權予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 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年,復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 及授權書,授權範圍為家用影音光碟(即VCD)、家用數位光 碟(即DVD)之發行權及重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 之專屬授權,期限則為授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 租發行日期為95年8月9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 載之出品公司資料相符。此有告訴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 之契約書(見告證45-2,本院卷四第297- 299頁)、CMC之版 權讓渡證明書(見本院卷四第300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 15-2,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 告證1,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 明書(見告證45-1,本院卷四第287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 間,係為95、96年間,堪認告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 權專屬授權期間,告訴合法。
(4)沈默之丘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SILENT HILL FILMS,INC FOCUSFEATHRES INTERNATIONAL LLP.於94年12月20日將影片 授權予CMC公司,契約第10條「LICENSED RIGHTS/RESERV ED RIGHTS:......disttibution rights......Home Video.... ..」。嗣CMC公司於95年7月3日出具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5年 4月10日起至107年4月9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公司;中 藝公司於95年1月15日與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DV 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權予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 上市之日期起算3年,復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 授權書,授權範圍為家用影音光碟(即VCD)、家用數位光碟 (即DVD)之發行權及重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 專屬授權,期限則為授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 發行日期為95年8月23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 之出品公司資料相符。此有告訴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 契約書(見告證46-2,本院卷四第302-30 4頁)、CMC之版權
讓渡證明書(見本院卷四第305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 -2,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告 證1,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明 書(見告證46-1,本院卷四第301頁)。惟依告訴人提出出品 公司與CMC公司間之契約,未載有專屬授權,CMC公司因非專 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未經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 權第三人利用,CMC公司既未取得專屬授權,檢察官亦未證明 出品公司同意CMC公司得再為授權,告訴人自無從輾轉取得出 租權之專屬授權。
(5)詭絲此部分視聽著作出品公司為中藝公司,於95年1月15日與 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權予 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年,復 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圍為家用 影音光碟(即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發行權及重 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限則為授 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95年12 月 20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司資料相 符。此有告訴人提出之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2,本院告訴 人之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本院告訴 人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見告證47 ,本院卷四第306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係為95、96年 間,堪認告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權專屬授權期間, 告訴合法。
(6)惡靈線索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NU IMAGE INCORPORATED 於94年5月14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司「Licensor lice nses exclusively to Licensee」,DEAL TERMS中E項載有「 Authorized Video Use(s)」,授權期間10年;嗣CMC公司於 95年3月3日出具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4年5月14日起至105 年8月3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公司;中藝公司於95年1月 15日與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屬 授權予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 年,復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圍 為家用影音光碟(即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發行 權及重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限 則為授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95年 8月23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司資料 相符。此有告訴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見告證 48-2,本院卷四第308-310頁)、CMC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見 本院卷四第311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2,本院告訴人 之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本院告訴人
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見告證48-1, 本院卷四第307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係為95、96年間 ,堪認告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權專屬授權期間,告 訴合法。
(7)心顫頻率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GRAND Prix Pictures B .V.於94年11月23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司(distribut or),契約2.1Specific Rights Granted中載有「Video ren tal、DVD,授權期間12年;嗣CMC公司於95年5月1日出具之版 權讓渡證明書,自94年11月8日起至107年6月12日止,將所有 權利讓與中藝公司;其後中藝公司於95年1月15日與告訴人簽 訂授權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權予告訴人, 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年,復於97年5 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圍為家用影音光 碟(即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發行權及重製、經 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限則為授權明細 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96年1月24日,並 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司資料相符。此有 告訴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見告證49-2,本院 卷四第312-315頁)、CMC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見本院卷四第3 16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2,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 74-177)及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 7-18頁),惟因出品公司與CMC公司間之契約,未載有專屬授 權,CMC公司因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未經同意,不得將其 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CMC公司既未取得專屬授權 ,檢察官亦未證明出品公司同意CMC公司得再為授權,告訴人 自無從輾轉取得出租權之專屬授權。
(8)空戰英豪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英國ELECTRIC DISTRIBU TION(FLYBOYS)LIMTED於94年11月4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 公司(distributor),契約第5條載有「exclusively rig ht......b Video [╳]Home Rental,DEAL TERMS中E項載有 「Authorized Video Use(s)」,授權期間12年;嗣CMC公司 於95年3月3日出具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5年9月27日起至10 7年7月31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公司;中藝公司於95年1 月15日與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 屬授權予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 算3年,復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 範圍為家用影音光碟(即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 發行權及重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 期限則為授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 96年2月14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司
資料相符。此有告訴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見 告證50-2,本院卷四第318-319頁)、CMC之版權讓渡證明書 (見本院卷四第320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2,本院告 訴人之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本院告 訴人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見告證50 -1,本院卷四第317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係為95、96 年間,堪認告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權專屬授權期間 ,告訴合法。
(9)生死格鬥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德國CONSTANTIN FILM V ERLEIH GMBH於94年5月14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司(Less ee),契約D RIGHTS載有「exclusively only the Rights.. ....Home Video Rental」,授權期間12年;嗣CMC 公司於95 年3月3日出具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4年5月14日起至107年8 月10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公司;中藝公司於95年1月15 日與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 權予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年 ,復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圍為 家用影音光碟(即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發行權 及重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限則 為授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96年2 月14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司資料 相符。此有告訴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見告證 51-2,本院卷四第322-324頁)、CMC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見 本院卷四第325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2,本院告訴人 之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本院告訴人 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見告證51-1, 本院卷四第321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係為95、96年間 ,堪認告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權專屬授權期間,告 訴合法。
(10)火線交錯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美國Babel Production s Inc.於94年5月14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司(Lessee) ,契約DRIGHTS載有「exclusively only the Rights...... Home Video Rental」,授權期間12年;嗣CMC 公司於94年8 月17日出具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5年8月17日起至107年9 月4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公司;中藝公司於95年1月15 日與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 權予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 年,復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 圍為家用影音光碟(即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發 行權及重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
限則為授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 96年3月21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 司資料相符。此有告訴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 (見告證52-2,本院卷四第327-329頁)、CMC之版權讓渡證 明書(見本院卷四第330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2, 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 ,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 (見告證52-1,本院卷四第326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 ,係為95、96年間,堪認告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權 專屬授權期間,告訴合法。
(11)香水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美國CONSTANTIN FILM VERL EIHGMBH於94年11月7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司(Lessee ),契約DRIGHTS載有「exclusively only the Rights.... ..Home Video Rental」,授權期間12年;嗣CMC公司於95年 2月17日出具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5年2月17日起至107年8 月17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公司;中藝公司於95年1月1 5日與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屬 授權予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 3年,復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 圍為家用影音光碟(即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發 行權及重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 限則為授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9 6年4月4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司 資料相符。此有告訴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 見告證53-2,本院卷四第332-334頁)、CMC之版權讓渡證明 書(見本院卷四第335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2,本 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 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 見告證53-1,本院卷四第331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 係為95、96年間,堪認告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權專 屬授權期間,告訴合法。
(12)奪魂鋸3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美國LIONS GATERELEASI NG INC.於95年5月23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司(distrib utor),契約第5條載有「exclusively right......b Vide o[╳]Home Rental」,授權期間12年;嗣CMC公司於95年9月 1日出具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5年9月1日起至107年10月10 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公司;中藝公司於95年1月15 日 與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權 予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年 ,復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圍
為家用影音光碟(即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發行 權及重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限 則為授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96 年2月14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司 資料相符。此有告訴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 見告證54-2,本院卷四第337-338頁)、CMC之版權讓渡證明 書(見本院卷四第339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2,本 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 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 見告證54-1,本院卷四第339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 係為95、96年間,堪認告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權專 屬授權期間,告訴合法。
(13)特務風雲-中情局誕生秘辛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美國 Morgan Creek International Limited於94年8月1日將影片 專屬授權予CMC公司(exclusively to distributor...... to distribute the Picture in the Territory),授權期 間10年;嗣CMC公司於95年12月6日出具之版權讓渡證明書, 自95年12月5日起至105年12月4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 公司;中藝公司於95年1月15日與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 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權予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 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年,復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 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圍為家用影音光碟(即VCD)、 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發行權及重製、經銷、出租等相 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限則為授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 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96年7月18日,並與錄影節目 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司資料相符。此有告訴人所提 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見告證28-2,本院卷三第88- 89頁、本院卷八第57頁)、CMC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見本院 卷三第190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2,本院告訴人之 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本院告訴人 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見告證28-1 ,本院卷三第187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係為95、96 年間,堪認告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權專屬授權期間 ,告訴合法。
(14)武士的一分,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日本SHOCHIKU CO, LTD於95年1月24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司(Licensor ex clusively licenses to Licensee)契約第3條載有「The R ights...... Home Video for home rental」;嗣CMC公司 於96年3月19日出具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4年11月5日起至 103年11月4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公司;中藝公司於95
年1月15日與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 等專屬授權予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 期起算3年,復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 授權範圍為家用影音光碟(即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 )之發行權及重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 權,期限則為授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 日期為96年7月25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 出品公司資料相符。此有告訴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 契約書(見告證29-2,本院卷三第192-193頁)、CMC之版權 讓渡證明書(見本院卷三第194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 15-2,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 告證1,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 明書(見告證29-1,本院卷三第187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 時間,係為95、96年間,堪認告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 租權專屬授權期間,告訴合法。
(15)魔幻至尊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美國Syndicate Films International,LLC於95年12月26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 司(Distributor is hereby granted the following excl usive Licensed Rights)契約第G項條載有「Video Rights rental」,授權期間12年;嗣CMC公司於95年12月19日出具 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5年11月6日起至107年11月5日止, 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公司;中藝公司於95年1月15日與告訴 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DV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權予告訴 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年,復於 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立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圍為家用 影音光碟(即VCD)、家用數位光碟(即DVD)之發行權及重 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限則為授 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96年4月25 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司資料相符 。此有告訴人所提出品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見告證31- 2,本院卷三第207-209頁)、CMC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見本 院卷三第210頁)、授權合約書(見告證15-2,本院告訴人 之進狀卷第174-177)、同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本院告訴 人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見告證31- 1,本院卷三第187頁)而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係為95、96 年間,堪認告訴人於提起告訴時,尚在出租權專屬授權期間 ,告訴合法。
(16)波特小姐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美國Miss Potter INC. 於94年11月7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司(Lessor leaves to Lessee exclusively only the Rights)契約中載有「
Home Video Rights:Home Video Rental」,授權期間12年 ;嗣CMC公司於95年12月7日出具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自94年 11月7日起至107年12月6日止,將所有權利讓與中藝公司; 中藝公司於95年1月15日與告訴人簽訂授權合約書,將VCD 、DVD之出租權等專屬授權予告訴人,授權期限為中藝公司 影片得上市之日期起算3年,復於97年5月15日中藝公司簽利 同意及授權書,授權範圍為家用影音光碟(即VCD)、家用 數位光碟(即DVD)之發行權及重製、經銷、出租等相關著 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期限則為授權明細起始日共計3年, 而本片之出租發行日期為96年5月23日,並與錄影節目審查 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出品公司資料相符。此有告訴人所提出品 公司與CMC公司之契約書(見告證32-2,本院卷三第212-214 頁)、CMC之版權讓渡證明書(見本院卷三第215頁)、授權 合約書(見告證15-2,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4-177)、同 意及授權書(見告證1,本院告訴人之進狀卷第17-18頁)及 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見告證32-1,本院卷三第211頁)而 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係為95、96年間,堪認告訴人於提起 告訴時,尚在出租權專屬授權期間,告訴合法。(17)亡命感應此部分視聽著作由出品公司美國Hyde Park Intern ational,LLC於95年5月3日將影片專屬授權予CMC公司(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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