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245號
TPDM,102,附民,245,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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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李國璽
被    告 家和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季豊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97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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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和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