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李國璽
被 告 家和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季豊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97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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