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95號
PCDV,90,重訴,295,2001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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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松源
  原   告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原   告 堃達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宗
  原   告 文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文發
  原   告 詠泰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士
  原   告 鋒銘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任
  原   告 大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池
  原   告 英鼎室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初
  原   告 正豐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美英
  原   告 凱格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吳政衡
  原   告 李樹木
        皓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旺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己○○
        丙○○
        庚○○○
        戊○○
        金文川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捷運有限公司等十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 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B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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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文川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泰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格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豐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堃達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銘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鼎室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皓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室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