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26號
TPDM,102,重附民,26,201312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張美靜 
     徐詠善 
     甘明旭 
     陳麗如 
     林再忠 
     李金達 
     陳碧慧 
     鄭玫黛 
     林盈蓁 
     林玉香 
     林心彤 
     莊貴安 
     李麗鶯 
     林嘉蓉 
     蘇秀蓮 
     范詠淳 
     邱瑞香 
     林奕君 
     潘聰銘 
     鄭佩玲 
     黃鈺皓 
     邱圓珠 
     黃潘錦 
     黃素壢 
     陳阿蕊 
     陳許美麗
     陳奕如 
     陳羿錦 
     潘麗鳳 
     鄭建忠 
     楊水金 
     葉壁珍 
     張道雄 
     高秀霞 
     鄭林專 
     鄭素貞 
     張釜畛 
     廖周段 
     葉賴敏 
     王崇璞 
     林芝榕 
     余素蘭 
     周賢得 
     許簡招治
     蔡月娥 
     蔡桂真 
     黃碧珠 
     黃金蘭 
     李素貞 
     陳查某 
     吳麗琴 
     趙阿色 
     陳文杉 
     黃春來 
     李桂珠 
     郭廖肴 
     朱美玉 
     王嘉鴻 
     陳唐賽花
     黃花  
     黃曾約雲
     蔣素真 
     蔣素卿 
     房靜媛 
     邱桂枝 
     邱秀枝 
     邱晏昀 
     黃淑惠 
     廖名來 
     王暄惠 
     廖金水 
     吳玉芬 
     陳莉真 
     陳峻興 
     周德昇 
     沈明怡 
     吳玉琪 
     王秀雲 
     李長發 
     林伊芬 
     魏文雀 
     徐詩婷 
     林思慧 
     賴清興 
     黃品嘉 
     陳姮伶 
     林美蘭 
     葉美雪 
     余瑞安 
     陳汝怡 
     謝宜珊 
     王林美 
     陳怡君 
     胡素惠 
     詹雪煮 
     楊善勝 
     陳真足 
     蔡美雲 
     楊庭毓 
     楊游玉愛
     麥雪瑛 
     郭李秀梅
     關秀容 
     關秀瑛 
     黃永杰 
     張淑美 
     陳益侯 
     陳春紅 
     蔡詠淳 
     吳照英 
     黃敏慎 
     蔡秋梅 
     李秀香 
     蔡寶溱 
     陳月珠 
     李寶珠 
     陳美麗 
     蔡金葉 
     林吳美蓮
     顏黎瓊 
     林雪美 
     顏月琴 
     謝秋霞 
     鄧滿華 
     諶柔均 
     吳麗華 
     廖淑麗 
     黃美惠 
     王志豪 
     陳周鶴子
     顏碧娟 
     李萬朝 
     陳萬全 
     林娟如 
     塗桂枝 
     張武雄 
     官德茂 
     鄭米伶 
     吳玉香 
     郭耀元 
     姚淑慧 
     李佳樺 
     宋玉蓮 
     方小蓉 
     黃馨嬋 
     林怡眉 
     詹寶桂 
     李梅卿 
     李義清 
     黃美淑 
     余金蓮 
     彭慧文 
     彭美文 
     田書豪 
     吳秀雲 
     吳永文 
     吳玉鳳 
     游定基 
     陳秋汝 
     羅金茵 
     林煙容 
     蘇平妹 
     曾金妝 
     李小玲 
     邱慧玉 
     零程英仔
     周鳳美 
     李樁萱 
     張富美 
     鍾佳燕 
     黃呂美麗
     傅義哲 
     劉卉蓁 
     溫金權 
     邱麗瑜 
     曾怡瑄 
     鄭鳳英 
     張琇景 
     曾素黎 
     王鈺媗 
     鄭彩琴 
     王柏竣 
     楊惠質 
     簡思嫺 
     簡森炯 
     劉靜枝 
     林雪美 
     李羅麗華
     黃雪鈴 
     賴琇鏐 
     廖芬敏 
     陳英敏 
     陳映杰 
     黃玉修 
     黃淑真 
     麥玉蘭 
     羅淑英 
     黎珍美 
     王錦鳳 
     郭智偉 
     鄒雪梅 
     曾婕婷 
     郭木珍 
     李秀鳳 
     陸萱  
     黃溟銘 
     張育婷 
     王盈方 
     林博賢 
     陳慧君 
     林瑞瑋 
     朱冠美 
     許鳳茹 
     彭冠瑾 
     李麗端 
     林鐵金 
     王蘇美玲
     王秋月 
     葉欣盈 
     王麗玲 
     林美君 
     吳桂花 
     許胡貴容
     許文欽 
     許蓓蓁 
     許元駿 
     黃友亮 
     蘇淑貞 
     何賢敏 
     胡鈺琳 
     張葆驊 
     賴芳儀 
     張黎郁 
     涂林德媛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田哲榮 
     楊阿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張美靜等人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田哲榮、楊阿江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同法第502 條第1項 定有明文。所謂「受有損害」,是指個人之私權因起訴之犯 罪事實而受侵害。亦即,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 告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而銀 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第125 條「非銀行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規定,目的是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 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 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使因此項犯罪 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田哲榮、楊阿江以互助會、總裁專案等模式 為收受存款的行為,檢察官起訴被告田哲榮、楊阿江涉犯詐 欺、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惟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刑 事案件審理後,已認定被告田哲榮、楊阿江違反上開銀行法 所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因而處以徒刑 ,並認與違反銀行法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詐欺犯行 不能證明,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上述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稽。被告田哲榮、楊阿江等涉犯詐欺罪部分既經本院判決不 成立,原告即非因詐欺罪而受損害之人,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即乏依據。至於被告田哲榮、楊阿江所犯違反銀行法之 行為,該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屬國家法益,縱有損害發生, 亦係國家之權力作用受有損害,原告並非因被告違反銀行法 之直接被害人,參照前揭說明所示,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綜上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