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39號
TPDM,102,訴,239,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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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立陽
具 保 人 邱駿逸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劉立陽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駿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二、查本件被告劉立陽所涉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邱 駿逸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 ,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2 年8 月9 日上午9 時30 分到庭接受審判,及具保人應於102 年8 月9 日上午9 時30 分偕同被告到庭,逾期即依法沒收保證金3 萬元,並將上開 傳票及通知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住居所, 已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 未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 且經本院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等情,有被 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明書、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2 年9 月2 日新北警汐刑字第00 00000000號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 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 份在卷可查(參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226號卷第11頁正反面及本院 卷第97頁至第98頁、第130 頁至第132 頁、第134 頁至第13 5 頁)。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 押乙情,且業經本院於102 年9 月13日以102 北院木刑易緝 字第453 號發佈通緝,亦有本院通緝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紀錄表1 份可參(參見上開本院卷第138 頁、第140 頁 )。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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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