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協盛
選任辯護人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陳翠雲 女 61歲(民國
選任辯護人 彭郁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協盛、陳翠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