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文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文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文邦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2 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 民國102 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 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6 月24日,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期為103 年6 月4 日),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